阳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阳高县县城“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政发〔20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因县城建成区范围调整变化,现将《阳高县县城“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调整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禁煤区域范围图.wps
阳高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县城“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解决散煤燃烧带来的污染,进一步明确我县“禁煤区”范围和建设任务,有效规范“禁煤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办《关于做好山西省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发〔2017〕47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同政办发〔2018〕125号)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通过强化散煤污染防治,实施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或其它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等多种方式,2021年10月30日起,达到“禁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目标。
二、“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域范围为县城建成区范围,见附件图。
三、“禁煤区”建设任务
(一)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在“禁煤区”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标识,明确“禁煤区”范围、管控要求及举报电话。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取缔“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依法检查和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能源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
“禁煤区”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太阳能等方式实现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用途清洁供暖改造。(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能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电公司、县华润燃气公司)
(三)淘汰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四、县相关部门在“禁煤区”建设中的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拟定“禁煤区”建设中清洁供暖规划,结合上级的要求编制年度清洁能源改造计划任务,制定各项激励政策。
2.对天然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理取缔“禁煤区”内固定和流动的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及燃煤设施。
(三)县公安局
1.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禁煤区”内使用散煤取缔工作。
2.在进入“禁煤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严格核查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禁止向“禁煤区”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四)县能源局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清洁能源改造,负责“煤改电”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
(五)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取缔露天烧烤,规范固定和流动饮食摊点不得使用煤炭。
(六)县财政局
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县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的资金支持,按照“禁煤区”工作计划安排资金,保障“禁煤区”建设的需要。
(七)县社区服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1.对“禁煤区”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标识,明确管控要求。
2.组织做好“禁煤区”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3.做好“禁煤区”内散煤使用情况的入户统计调查,建立“禁煤区”内确村确户清单。
(八)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负责对“禁煤区”建设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一月内,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到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煤区”建设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督导考核。我县将组成督查组,把对“禁煤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督导检查范围,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奖励;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实施信息公开,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引导全民支持和参与散煤污染控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