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5000/2024-00030
信息分类: 阳政办发
发布机构: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27 12:18
标题: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开展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阳政办发〔2024〕13号
时效: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开展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12:18 来源:阳高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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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阳高县开展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开展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3〕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全县司法所队伍建设,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打造一支忠诚合格、务实为民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切实履行司法协理员在基层法治建设、平安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全力提升我县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等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队伍稳定性、执法严肃性,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全部设在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3.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5.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7.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

根据司法部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应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推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司法局统一组织,面向司法所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辅助人员,经考试(业务能力)、考核(工作测评、群众测评、谈心谈话)合格,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未被选聘的专职辅助人员,根据个人意愿,按原有模式继续留用,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以《山西省2023年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摸底表》底簿为准,不在名册内的人员;

2.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

3.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4.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5.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6.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7.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统一时间公开招聘

1.统一时间公开招聘的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司法局统一实行公开招聘,应聘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5)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7)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经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3.招聘方式:

(1)根据阳高县各司法所总体工作量和现有人员情况,按照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数量1:1核定所需司法协理员为17人。其中,1人由省司法厅统一在院校招聘,其余16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司法局组织,根据《山西省2023年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摸底表》从现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原则上在居住地报名。

(3)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司法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并参照男女比例1:1进行招聘。

(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应当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按照接近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其工作岗位承担的工作量等情况核定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的85%。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需要产生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司法协理员在招聘后,与县司法局办理相关用人手续(聘用期限一般可为3年)。国家、省、市出台相关司法协理员管理制度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

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县司法局应当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司法局应当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司法协理员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县司法局要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五、工作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24年4月开始,2024年6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4年4月)。县司法局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现有的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底数上报市司法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5月)。组织开展专职辅助人员择优选聘考试考核,确定最终选聘人员,并根据现有情况制定司法协理员招录计划表,全面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及时归纳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5月底前组织完成笔试等相关招聘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6月)。6月底前完成所有招聘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着力形成阳高做法、阳高经验,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法治队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成立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建设日常工作。

(二)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找准试点工作切入点。县司法局要加强与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突破难点、堵点,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协理员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增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鼓励广大有志青年投身司法协理员工作中,为谱写法治阳高、平安阳高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附件:阳高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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