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5000/2024-00042
信息分类: 阳政办发
发布机构: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7-31 08:57
标题: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阳高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文号: 阳政办发〔2024〕15号
时效: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阳高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08:57 来源:阳高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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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营养改善计划成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教基函〔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寄宿制学校实行食堂供餐,利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为学生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提高饮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协作、学校执行的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的原则;坚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组 长:兰学欣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苏仿彻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李晓强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薛 雪  县财政局局长

    仓 雄  县审计局局长

    袁海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兴兵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高利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利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史 亮  县新闻中心主任

    赵 泽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秦文湖  县招考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苏仿彻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秦文湖同志兼任。各学校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教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制度,抓好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县教育局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营养餐招标、营养餐财务管理等环节上重点参与,强化指导。

(三)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力量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在企业供餐的营养餐招标环节和食堂供餐学校食材供应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干预。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在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县审计局按照职责依法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营养餐专项审计,指导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扎实推进,同时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干预。

(八)县新闻中心、融媒体中心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九)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五、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享受学生数依据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数,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确定。

(二)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六、供餐模式及要求

(一)供餐模式

1.食堂供餐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由学校向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走读生较少,应提供完整午餐;因食堂规模小且走读生较多,不能提供完整午餐的,可对走读生实行课间加餐。

2.企业供餐

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实行课间加餐。种类为:牛奶、熟牛肉、干果等合格食品。

(二)规范要求

1.食堂供餐

(1)供餐食堂条件。学校食堂供餐人数应与供餐能力相适应,并积极改造完善硬件条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2)供餐食谱。学校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食品营养质量和食品安全。

(3)食品采购。所有食品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采购,并且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标志。建立采购登记台账,供货商定期同学校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要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学校应每月将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学校要积极对接市监、卫生、防控等部门,共同做好营养餐日常监管工作。

(4)复核验收。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校要细化编制验收方案。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

(5)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必须有营养餐单独库房,库房内要安装监控,要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根据贮存条件设置食品库房,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蝇、防霉变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6)食品加工。食堂炊事员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每年营养餐从业人员必须体检,持证上岗。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置。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注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分别盛放在已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容器内,密封后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按要求设置温度,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8)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狠抓食品安全。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粗加工、烹调加工、分餐管理制度,校领导陪餐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分餐、就餐及每餐次食品成品留样制度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任务到位,责任到人。设立监督小组,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健康证)上岗,并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规范地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清洁、消毒、归位摆放。食堂从业人员要求穿戴整洁上班,保持地面干燥。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9)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实行成本独立核算,由学校膳食委员会合理确定每天饭菜价格,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免费营养餐由学校统一伙食费标准,食堂提供统一营养餐。

2.课间加餐

课间加餐食品由县教育、财政、发科、市监、卫体、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过程要公开透明,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应科学制定评定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学校按照营养餐实施方案和制度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1)学校建立营养餐台账,包括营养餐食品接收登记表、供应商履约复核登记表、逐日发放登记表、学生逐月领取汇总签名表,并每月对营养餐的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做到公开、透明、账物相符。

(2)营养餐食品做到“专室存放、专人管理、距地离墙、先进先出、及时发放”。营养餐管理员对每批次食品的数量、保质期、质量以及进出库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检查与登记,确保营养餐食品储存不出问题,问题食品不出库房。

(3)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发放营养餐食品,在用餐过程中,按照“一看、二嗅、三品尝、四食用”的方法,加强学生科学、卫生、安全用餐指导,确保食用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使用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账务管理

学校要单独设立“营养餐采购档案”“食品(材)进出库登记台帐”“营养餐收支明细账”等。学校膳食委员会对营养餐资金支出进行稽核签字,做到日清月结,装订成册,按年度打包封存。营养餐采购档案及供餐账据至少保存十五年,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备待查。

(三)应急处置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同时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四)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全过程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五)公示制度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实行月公示制度,对课间加餐的发放数量、天数以及食堂供餐的带量食谱、饭菜价格、受助学生信息、资金收支情况每月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六)宣传教育

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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