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5000/2024-00043
信息分类: 阳政办发
发布机构: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01 09:05
标题: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阳政办发〔2024〕17号
时效: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5 来源:阳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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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和“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待遇为目标,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即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按被征地时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一年标准来确定;坚持保障资金合理分担的原则,即保障资金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集;坚持失地农民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即资金到位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随基本养老保险叠加发放。

二、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

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

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

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12〕176号)。

三、保障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解决的征地项目全部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前的征地项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不包含在校学生和服兵役人员)。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计。

失地农民被征用耕地达到县人均耕地标准且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被征用耕地未达到县人均耕地标准的失地农民,将被征用土地的5倍预存款计入该家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一并发放。

补贴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承包户提出申请,报村委会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村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阳高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兰学欣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光、县人社局局长王瑞栋担任,成员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及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瑞栋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并提供全县人均耕地面积的数据。

4.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5.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补贴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

能够确定补贴对象的,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地且不满60周岁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计算;已年满60周岁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部分失地在50%以上的,按“全部失地筹资标准×失地比例”计算。

政府承担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补贴部分,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政府应补贴对象未满60周岁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县政府分年度做出预算,分次纳入。

(二)资金管理

1.社会保障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增值收益计入基金专户。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本项工作不计征各种税费。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待遇发放

被征地养老保险启动后,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资金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从次月起,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发放。60周岁以下人员,陆续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从次月起,按农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发放。

失地农民由于户籍转移、参加工作、上学、参军等原因,可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失地农民享受机关事业工资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撤销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七、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发挥基层党员干部作用,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基层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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