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购买公益岗位安置部分城镇退役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4〕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阳高县购买公益岗位安置部分城镇退役军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购买公益岗位安置部分城镇退役军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部分城镇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加强退役军人公益岗位的开发与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岗位的工作职责,更好发挥公益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岗位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安置对象和岗位设置
(一)安置对象。1.安置到我县企业后下岗的退役军人;2.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3.2011年之前的三、四期复员士官;4.退役后转为我县城镇户口并在我县企业就业后下岗的退役士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个人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或社区办审核,县安置办审定的工作流程确定待安置人员。
(二)岗位设置。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员、社区保安、保洁员、保绿员、车辆看管员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及适宜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落实用人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安置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二、工资待遇和发放办法
(一)工资待遇。城镇退役军人公益岗位分上岗和待岗两种类型。选择上岗并经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发放工资2300元,在岗期间的下乡和出差补助与正式人员一致;选择待岗且每月在社区参加公益劳动5天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
(二)发放办法。由用人单位每月将公益岗位人员的考勤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工资及补贴直接拨付到公益岗位人员工资卡中。
三、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一)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公益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要责成专人负责,每月对公益岗位人员的日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以此作为公益岗位人员发放岗位补贴的依据;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用人单位要客观公正对公益岗位人员从德、能、勤、绩等方面作出考核鉴定,以此作为每年工作续签和增发工龄补贴的依据。
(二)公益岗位人员上岗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劳动纪律、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全勤参加统一培训的,视为自动放弃上岗,一律按待岗情形对待。
(三)公益岗位人员在协议期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旷工。如因病、因事等原因确需请假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岗;公益岗位人员一旦录用,必须认真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转包顶替,一经查实,扣除其岗位补贴。
(四)公益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并停发各项工资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非正常上访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公益岗位人员上岗后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如因上岗人员主观原因不能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且用人单位评价极差的,取消上岗资格。试用期内的上岗工资补贴正常发放。
四、督查与问责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公益岗位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并协调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督查,督查结果也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依据。
(二)各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军人后,要认真安排岗位,严格规定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及工作时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真诚对待每一位上岗人员,让他们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上岗人员的日常考勤考绩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现象。如因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或管理人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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