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5000/2024-00052
信息分类: 阳政办发
发布机构: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9-20 21:19
标题: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 阳政办发〔2024〕20号
时效: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 21:19 来源:阳高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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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阳高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征(租)用地范围

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含水浇地、旱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果园、道路、沟渠、宅基地、未利用地等。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工棚、取(弃)土场、搅拌站、预制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采取租用方式取得。

(二)拆迁范围

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房屋、围墙、水井(水塔)、晒场、新房基、坟墓、电力和通讯设施等。

二、征收土地补偿和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1.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占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用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除农村住宅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定着物,如农业生产用房、畜禽舍(棚)、围墙、水泥地、水井、室内装饰装修、坟墓、果树和苗木等;青苗指耕地上农作物。

征地拟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林果苗木以棵数计算补偿金额。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优势品种作为补偿的品种。

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的,按照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按建筑物重置成本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中的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本及已使用年限系数补偿。

(二)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执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耕地开垦费按照占用耕地等别和粮食产能,参照山西省指标交易平台最新交易价格确定。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地范围、选址、补偿、审批和复垦

1.临时用地范围及选址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以及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和后勤设施等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2.临时用地使用年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临时用地补偿

施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类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年限按实际使用年限加复垦年限(一年);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作价补偿。

4.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后方可使用。

5.临时用地复垦

临时用地由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复垦费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到指定账户,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主动申请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阳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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