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阳高县人民政府、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阳高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股
联系电话:0352-6622212
办公地址:大同市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股
邮政编码:038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冬季)、15:0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阳高县人民政府公报》和阳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阳高县人民政府公报》
《阳高县人民政府公报》一季度出版一期。
地址:大同市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038100
联系电话:0352-6622212
2.阳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阳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tyg.gov.cn)
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其他形式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大同市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352-6622212;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冬季)、15:0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主题和体裁进行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申请阳高县人民政府或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股当面提出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EMS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收件人: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股
收件地址:大同市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股
邮政编码:038100
联系电话:0352-6622212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在阳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注意事项
1.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细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处理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352-6623791
通信地址:大同市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0381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doc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